教師的平均工資
不低于當地公務員
實施素質教育,教師是關鍵。在保障教師待遇、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和培養、加強教師管理等方面,《修訂草案》作出了明確規定。
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不低于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。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教育崗位補助津貼,在農村學校任教的教師享有農村教師補貼。教師的醫療保險與當地公務員享受同等待遇,學校應當定期組織教師進行健康體檢。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,教齡男滿30年、女滿25年,符合國家規定條件,并在教育教學崗位上退休的教師,其基本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基本工資的全額發給。
應當按標準定期核定教職工編制,任何部門、單位不得擠占、挪用、截留教師編制。未經縣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,不得抽調、借用在職教師。
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和新任教師公開招聘制度,擇優聘用新任教師,統一實行初級、中級和高級老師職務制度,設置正高級教師職務。
學校有五種情形
校長或受處分
《修訂草案》設置了法律責任專節,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縣級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;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,對校長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:
舉行或者變相采取考試方式選拔學生,或者以各類競賽證書或者考級證明作為招生入學和學生編班依據的;
分設或者變相分設重點班、非重點班的;
按照考試成績公布學生的排名,違反規定利用節假日、公休日、課余時間組織或變相組織學生進行有償補課的,組織、變相組織學生參加社會培訓機構舉辦的有償文化課補習班的;
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,組織或者指定學生購買教輔材料的;
利用學校校舍、場地和教育教學設施和教師等公辦教育資源舉辦民辦學校的。
《修訂草案》還規定,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縣級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責令限期改正;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,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解聘:體罰、變相體罰學生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;從事有償補習活動的;在學校向學生推銷教輔讀物,謀取利益的;其他違反教育法、教師法、義務教育法規定應當給予處分的情形。(記者 李暉)